再生育子女初审申报

导语 再生育子女初审申报程序。

许可事项名称 再生育子女初审申报
申报须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户籍登记卡);
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证明单位性质、本人身份及职称、婚育状况等);
4、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卡)或政策内生育证明,第一个子女是政策外生育的,应提供《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5、乡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孕情检查证明;
6、是国家工职人员、企业职工、党员的出具男女双方公示信,并填写《安排再生育申报信用记录卡》;
7、《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
8、夫妻近期小2寸合照4张。
除以上8条所需的证件外,有以下情况的,需提供如下证件:
(1)小儿病残、成人残应提交独生子女病残有关病史资料,《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和《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是伤残军人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女方已怀孕证明;
(3)夫妻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夫妻双方和夫妻双方父母的调查证明及生育情况证明,夫妻双方父母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再婚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应提交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5)少数民族、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应提交:
少数民族: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港澳台:市级侨务部门出具申请人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省定居的证明及夫妻双方管理单位出具的双方单位婚姻状况证明。
(6)特殊情况的填写《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申请审批表》,提供有关申请证件或证明。
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县计生局。
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暂无
流程图 单击下载
受理窗口 行政服务中心街道办窗口
公开服务电话 0311-8878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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